办公室内调动

L-1A 非移民分类使美国雇主能够将高管或经理从其附属的外国办事处之一转移到其在美国的办事处之一。 这一分类还使尚未在美国设立附属办事处的外国公司能够派遣高管或经理到美国设立办事处。
雇主必须代表雇员提交一份 I-129 表格,即非移民工人的请愿书,并收取费用。
要获得该类别的 L-1 分类资格,雇主必须:
更改/延长非移民身份
如果这些家庭成员已经在美国并寻求改变身份或延长 L-2 类别的逗留时间,他们可以通过 I-539 表格集体申请改变/延长非移民身份,[ http://www.uscis.gov/I-539]。
配偶
L-1 工人的配偶可以通过提交 I-765 表格,申请就业许可 [http://www.uscis.gov/I-765] 来申请工作许可,但需付费。如果获得批准,对于 L-2 配偶可以在哪里工作没有具体限制。
一揽子请愿书
某些组织可以通过提交一揽子申请,在提交个人 L-1 申请之前建立所需的公司内部关系。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确定一揽子 L 认证的资格:
申请人和每个符合条件的组织都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
请愿人在美国设有办事处,并已开展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业务;
申请人在境内外拥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和
请愿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过去的 12 个月期间至少获得了 10 份 L-1 批准;
拥有年总销售额至少为 2500 万美元的美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要么
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的美国劳动力。
一揽子 L 申请的批准并不能保证员工将获得 L-1A 分类。但是,它确实为雇主提供了灵活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将符合条件的雇员转移到美国,而无需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个人申请。
需要 L-1 签证的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一揽子申请获得批准,雇主只需填写 I-129S 表格,基于一揽子 L 申请的非移民申请 [http://www.uscis.gov/I-129s],并将其发送至连同一份全面请愿批准通知和其他所需证据的副本,以便该员工可以将其提交给与申请 L-1 签证有关的领事官员。
加拿大人获得批准的一揽子申请,寻求 L-1 分类
豁免 L-1 签证要求的加拿大公民可以在美国-加拿大陆地的某些入境口岸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官员出示填妥的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边境或在加拿大的美国预通关/飞行前检查站,与申请以 L-1 身份进入美国有关。
请参阅 CBP 的网站 [http://www.CBP.gov] 了解更多信息和/或申请进入美国的要求。
可选择向 USCIS 提交 I-129S 表格
如果准 L-1 雇员免签证,雇主可以向批准一揽子申请的 USCIS 服务中心提交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而不是直接向 CBP 提交表格和支持文件。
请参阅 8 CFR 214.2(l)(4) 和 8 CFR 214.2(l)(5) 了解有关一揽子请愿书的更多详细信息。
This conten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Get in Touch
Our immigration law experts will get back to you within 1 business day.